《起訴意見書》中,同一犯罪嫌疑人卻有兩個名字:楊宜僑和楊宜橋
幕后老板不識同伙
而楊宜僑堅稱,他根本不認識楊自來、楊李貴、楊義、楊宜春等人,沒有在“自來煤球廠”工作過,更沒有參與犯罪。楊宜僑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他進看守所時,曾與先期被抓的楊自來碰面,“楊自來還指著我問別人,這個人是因為什么被抓進來的,我說好像是因為楊自來的案子,對方說,站在你面前的不就是楊自來嗎?”
5月17日,南方農村報找到了“自來煤球廠”老板楊自來。他說,其的確于2007年在赤坎經營過煤球廠,但他并不認識警方所抓的這個楊宜僑,“楊宜僑從未在我的煤球廠打過工,我們也從沒見過面。”但楊自來同時表示,他認識一個叫“楊宜橋”的人,后者時常到他的煤球廠玩。而對于楊宜橋有無參與案件,他稱不知情。“同案犯”楊義在對警方提供的楊宜僑進行辨認時曾寫到,“照片中的人是楊宜橋。”
5月17日,南方農村報記者找到了楊自來所稱的“楊宜橋”。楊宜橋說,他是開貨車搞運輸的,以前在空余時間時常到楊自來所經營的煤球廠玩,“我認識楊李貴、楊義、楊宜春等人,但并不認識被警方抓的楊宜僑。”楊宜橋說,“警察要找的‘楊宜僑’應該是我。”楊宜橋2011年10月24日現身某電視節目表示,他要去和警方說清楚。此時,楊宜僑已被判刑。但南方農村報記者了解到,楊宜橋此后并沒有去找警察,警察也從未找過他。楊李貴等人在供述中稱,作案時,楊宜僑開的是汽車,而楊宜僑稱,他根本不會開汽車。
至于受害人對他的指認,楊宜僑表示,警方所用的照片是從廣東省人口信息資源庫中打印的,是其案發三年前的舊照片,“辨認的準確性令人懷疑。”而案件中的四位受害人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指認楊宜僑時,警方叫他們在哪按手印,他們就照做。至于“照片中的人就是到我家強行推銷煤的人”的字句,四位受害人也表示,是警方寫出來,叫他們抄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