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圖文無關) 今天早晨一上班,魏女士就拿著一輛遙控玩具車來到工商李滄分局樓山工商所投訴,稱前天在李滄區湘潭路一個體店里買了一輛遙控玩具車,作為送給6歲孫子的生日禮物。但小孫子在操作玩具車玩耍時,不慎被遙控車上晃來晃去的天線戳傷了眼睛,到醫院進行了治療處理,花去醫藥費130元。 樓山工商所的執法人員來到銷售玩具車的專賣店,仔細檢查該種玩具車的外包裝及說明書,發現全是英文,外包裝和內包裝上均沒有標注中文。請了一名英語教師翻譯得知,該玩具車是由杭州一個體戶生產的,外包裝上沒有標注3C認證標志和警示標志,上面寫著“適合10歲以上兒童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執法人員對該店負責人周經理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責令周經理退還了魏女士購買玩具車款118元,賠償魏女士200元損失費。并依法封存了專賣店經銷的5類共計14輛遙控玩具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李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