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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30,魏女士來到工商李滄分局樓山工商所投訴,她說前天下午下班經過李滄區湘潭路一商場時看好了一款皮衣,宣傳牌上用大字寫著“促銷商品 皮衣大減價”。魏女士左挑右選,花960元選購了一款鐘意的綠色皮衣。可是昨天上午魏女士在家里再次試穿時,發現這款皮衣在衣領和腋窩2處地方有明顯的色差。魏女士來到商場,找到商場負責人林經理,要求商場退貨,林經理堅決不同意。 ????林經理把魏女士領到銷售皮衣的宣傳牌前,指著下面的一行小字說:“你看,上面寫得很清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你購買的這款皮衣在我商場屬于促銷商品系列,是微利銷售。促銷商品一經售出,我商場概不負責。對林經理的這種說法,魏女士表示無法接受,難道促銷商品出了質量問題就自認倒霉了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促銷商品不退不換”告示只是商家單方制定的規則,其內容是無效的,與法律的規定相悖。商家借不平等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促銷商品不等于問題商品,對于促銷商品,經營者還是要依法承擔自身的包退、包換、包修等三包責任。 ????工商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商場的林經理將促銷商品的告示撤下,并讓商場將皮衣款960元退還給了魏女士。(李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