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統一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其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縣級市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參照本辦法建立本地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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