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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 ????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房屋內業主或者結構相連的不同樓幢業主 ????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房屋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 ????梯、單元門、避雷針、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管和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 ????各區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申請受理、現場勘查、使用方案審核、參與 ????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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