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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傷伙食補助、醫療補助和異地就醫路費不再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今起可到社保機構領取工傷補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市工傷保險政策出現新變化。工傷職工在2011年發生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發放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異地就醫的路費均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今天起,相關人員可前往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 以往,工傷職工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發放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異地就醫的路費均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按照新政策,自2011年起,這些費用均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同時,我市工傷保險政策還有一些其他的新規定: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在登記后的次月底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時,必須全員足額補繳;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在資產清算時,應將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負擔的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因工負傷的,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以最高傷殘等級為標準,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12個月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本人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工傷職工治療結束后,不按醫療機構出院通知的要求及時辦理出院手續的,后續發生的各項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