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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為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工程項目建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濰坊監管分局重新修訂了《濰坊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自12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參照執行。 ????預售監管資金分兩部分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售人依法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進行預售,由預購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房價款(包括按揭貸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項。 ????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其中重點監管資金是指監管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所需的工程建設費用。監管賬戶入賬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資金總額時,實施全額資金監管;入賬資金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后,超出部分為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由監管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總額加20%不可預見費用組成。工程建設費用由監管部門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確認的商品房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乘以監管項目的預測繪面積核定。 ????開立監管賬戶備足材料 ????預售人申請開立監管賬戶前,應根據工程項目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施工進度計劃表以及材料設備的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編制項目建設用款計劃。項目用款計劃經監管部門審核后,作為申請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依據。 ????預售人申請開立監管賬戶前,應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商品房預售項目屬單家商業銀行提供項目開發貸款或按揭的,該銀行可優先作為監管銀行;由多家商業銀行提供項目開發貸款或按揭的,由預售人與有關商業銀行商定。 ????出現違規行為嚴懲不貸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采取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逃避監管的;因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發生投訴、上訪行為的;未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有關材料的行為等。 ????監管銀行有下列行為的,監管部門將暫停或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由其承擔相關責任,并通報人民銀行與銀監局: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未按規定將按揭貸款劃入監管賬戶的;未按規定批準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其它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或監管協議約定的行為。(濰坊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