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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員可以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答: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青島市戶籍,未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未按月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2010年首批試點的為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市符合上述條件人員。 ????2、首次參保人員如何辦理參保手續? ????答:首批試點區市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的,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2份),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他人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⑴首次參保時間和待遇發放時間。市內四區首批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內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4月6日-15日為繳費期。首次待遇發放時間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的,從2010年1月份開始領取養老金;2010年《意見》啟動當年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參保登記的,可從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2011年1月1日之后辦理參保登記的,從辦理參保登記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以前不予補發。2011年1月1日之后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從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⑵今后正常參保時間和正常待遇發放時間。從2011年起,正常繳費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31日,繳費截至日為3月31日。正常待遇發放時間為每月的20日。 ????3、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是多少? ????答:國家規定的繳費檔次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各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檔次。考慮市內四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市內四區在上述五檔的基礎上,增設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個繳費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 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采取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經辦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市內四區為中國農業銀行)為參保人員制發《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卡)》,參保人員應在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卡)。 ????4、參保人員一次性補繳是如何規定的? ????答:⑴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 ⑵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達到60周歲時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 ⑶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也可補繳,但不享受相應補繳年限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 ????5、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繳費,是否可以享受養老待遇? ????答: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選擇不繳費的,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居民養老保險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參保人個人繳費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繳費補貼? ????答:參保人按規定每年正常繳費的,可以享受市、區(市)財政對參保人員的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繳費即補。 ????7、重度殘疾人參保的,有何優惠政策? ????答:重度殘疾人參保的,由市、區(市)兩級財政按《意見》規定第五檔5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繳保險費的同時,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繳費補貼。其中,《意見》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的重度殘疾人,按年給予政府代繳保費和政府繳費補貼;46-59周歲的,按年給予政府代繳保費和政府繳費補貼,達到60周歲時一次性補齊15年;已經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5年的政府代繳保費和政府繳費補貼。 ????8、集體補助如何確定? ????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成員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上述組織或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2010年首次補助時間為4月6日-4月15日,應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鎮)保障中心提交《青島市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區(市)社保機構指定賬戶。 從2011年起,集體補助時間為3月1日-31日。 ????9、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⑴年齡條件:年滿60周歲。 ⑵戶籍條件:具有首批試點區市戶籍的城鄉居民。 ⑶繳費年限條件:本意見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參保人員應按年正常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本意見實施時46~59周歲參保人員應按年正常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達到60周歲時一次性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本意見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老年居民,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后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不用繳費,按月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 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均應按規定參保繳費。 ????10、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55元,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市、區(市)財政承擔。各區(市)政府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由各區(市)自行承擔。 ⑵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70周歲及以上繳費的,計發月數按56執行。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金融機構于每月20日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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