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司法局副局長王革(右一)與網民在線交流 (攝影 周琦) 留言板 現在一般人只注意,法院的判決情況,宣判以后,犯人的服刑情況就不得而知了。這樣就導致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濫用。例如:現在幾乎所有的死緩,無期徒刑都可以在十幾年內獲得釋放,這嚴重的影響著法律的嚴肅性!!請問受害人如何監督犯人的服刑期間情況。有沒有建立一套嚴謹的監督機制,以及受害人的查詢機制!!! 王革 網友您好!感謝您對監獄工作的支持和關注!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制度是我國刑事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獄在對罪犯進行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工作時,除了嚴格執行《刑法》、《刑訴法》、《監獄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督促檢查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外,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執法監督機制,來進一步保證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公開、公正、公平。一是堅持罪犯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集體研究和公示制度。罪犯的減刑假釋,要分別經過分監區、監區、獄政處(刑罰執行處)、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和監獄長辦公會逐級集體研究,層層把關,并將研究結果予以公示,做到公開透明,保證公平公正。二是實行聽證制度。對重要案犯和社會關注較高罪犯的減刑假釋,在做出刑事裁定之前,舉行減刑假釋聽證會,由罪犯本人、執行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參加,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做出裁判。三是堅持獄務公開制度。將罪犯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條件、程序和結果向服刑人員和社會公開,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四是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駐獄檢察院是監獄執法工作的法定監督機關,在獄內設有監督舉報信箱,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案件時,駐獄檢察機關全程參與,確保秉公執法。五是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督。六是接受社會監督。近年來,監獄聘請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等,作為監獄的執法監督員,請他們檢查和監督監獄機關的執法情況,同時公開公布了舉報電話,設置了監獄長信箱,建立監獄長接待日,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25年;緩期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少于20年,屆時,您所反映的“幾乎所有的死緩,無期徒刑都可以在十幾年內獲得釋放”現象將會得到解決。 留言板 啥條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王革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屬于市級審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的援助站點就近咨詢,提出初步申請。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委托受理點等提出申請。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一下材料:(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2)經濟困難的證明;(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留言板 我姐姐今年7月份突然病逝,造成她在火車站的一公租房空戶,而我外甥當年為上學方便戶口落在我家,未遷回她家。7月底,我們在辦理我姐姐的后事時得知房管所要不許我外甥遷回戶口,繼承房產,而我外甥又無其他住處,我們該怎么辦?謝謝 王革 您好!您所反映的問題建議向公安機關反映。 留言板 我與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單位分給一套福利房,房改時共同買下了,離婚時尚未獲得房屋產權 ,所以雙方口頭約定對該房屋不進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給各自所有,出租該房屋以撫養孩子,因孩子歸我 暫住男方家,后來我要帶孩子到國外讀書,男方以此要挾我,讓我把我的那一半贈與他,否則不準孩子出國。當時時間緊迫 我被迫不得已口頭答應,但沒有辦理贈與公證 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口頭約定 如果孩子上需要錢 可以賣掉該房屋,供孩子上學用.所以我就給他辦了賣房屋的委托公正.后來他答應房子留給兒子結婚用,所以該房屋從2000年出租一直到2010年.2010年兒子要結婚 , 他又變了不給房子了, 反而讓他的女朋友搬到該房屋里,因此我起訴到法院 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的合法利益.一審法院很公正的判我勝訴。但男方又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的法官無視法律的正義, 違背法官的職業道德,錯判我敗訴。我不服二審判決 又上訴市檢查院,請求還我一個公道. 王革 網友您好,根據您所述內容,提出以下意見供你參考:1、如果你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并有確鑿的證據和理由,從法律程序上講,你可以向作出判決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2、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上述案件屬于離婚財產糾紛,不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 留言板 我與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單位分給一套福利房,房改時共同買下了,離婚時尚未獲得房屋產權 ,所以雙方口頭約定對該房屋不進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給各自所有,出租該房屋以撫養孩子,因孩子歸我 暫住男方家,后來我要帶孩子到國外讀書,男方以此要挾我,讓我把我的那一半贈與他,否則不準孩子出國。當時時間緊迫 我被迫不得已口頭答應,但沒有辦理贈與公證 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口頭約定 如果孩子上需要錢 可以賣掉該房屋,供孩子上學用.所以我就給他辦了賣房屋的委托公正.后來他答應房子留給兒子結婚用,所以該房屋從2000年出租一直到2010年.2010年兒子要結婚 , 他又變了不給房子了, 反而讓他的女朋友搬到該房屋里,因此我起訴到法院 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的合法利益.一審法院很公正的判我勝訴。但男方又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的法官無視法律的正義, 違背法官的職業道德,錯判我敗訴。我不服二審判決 又上訴市檢查院,請求還我一個公道. 王革 您好!建議您將問題向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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