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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告顯示,個稅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 公告明確,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可分攤到12個月中計稅。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后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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