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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日報》報道 為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發生,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可提出專家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院診治,并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將負刑責。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特區心理衛生條例(草案)》,該條例有望年底出臺。 患者可申請專家復核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戴廣宇說,草案此次嚴 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有權提出專家復核。復核專家應包括兩名以上沒有參與過該患者診治的、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復核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對于不符合住院治療標準的,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醫院歪曲結果可吊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參與的工作人員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執業證書。“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戴廣宇說。 流浪患者送醫須確診 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受到人大代表高度關注。戴廣宇說,此次條例草案對此進行了細化,要求公安、民政和城管等在執行公務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且查找不到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按救助制度的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疾病診斷。只有經甄別確診罹患精神疾病者才給予救助治療。 草案還要求,深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開相關精神衛生信息,但加大了對“心理咨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等個人隱私保護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