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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規章制度。修訂《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訴訟費緩、減、免實施意見》。由立案庭具體負責實施執行訴訟費緩、減、免及催繳工作,制定《預交訴訟費緩、減、免審批表》、《訴訟費移送執行表》等。建立訴訟費緩、減、免案件登記表,由立案庭統計緩、減、免案件數量,記錄案件緩、減、免的金額,記錄批準時間及緩交期限,統計已補交訴訟費的案件數量,并每一季度通知相關審判庭及時收取緩交的訴訟費用。 ????二、界定救助范圍。規定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不包括財產保全費、需向本院以外的其他部門交納的公告費、鑒定費、評估費、郵寄費等。確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等十四等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三、規范工作流程。當事人在立案時申請司法救助,由立案法官審查并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緩交訴訟費的報分管副院長審批,并確定緩交期限;減交與免交訴訟費的,還需報院長審批。案件移交審判庭時,立案庭將《預交訴訟費緩、減、免審批表》隨案移送。 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階段提出申請的,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合議庭)審查后提出意見,經立案庭庭長審核同意后,報相關領導審批。經批準緩交訴訟費至宣判前的案件,當事人在緩交期限屆滿后未交納的,承辦該案的審判人員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在七天內交納,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的,按撤回起訴處理。訴訟費緩、減、免經審批同意的案件,經批準緩交訴訟費至法律文書生效后的案件,由審判庭填寫《訴訟費移送執行表》并將相關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材料后三日內移送本院執行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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