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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個人在外單位年會、慶典等場合獲得的禮品,須按20%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昨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兩部門發布《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往在業界存在爭議的一些個稅征收環節被明確。 根據通知要求,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這三種情況將“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那這些禮品“個稅”該怎么算? 單位在贈出禮品時,如果“禮品是自產的產品或服務”,須按該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如果單位是外購商品或服務來送禮,則按該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對于什么情況可免稅,以前業內對此曾有過爭議,比如在商場購物后獲贈的返券等,該不該繳個稅?”部分稅務專家認為,個人購買打折的商品或服務,獲贈獎券和禮品等上述情況,都算“偶然所得”,按稅法應收20%個稅,但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操作。因此,個人因購買商品或服務而獲得的禮品、贈品等3種情況,如充話費送手機等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以前也有類似的規定,但除非單位認真實行代扣代繳,否則個稅收繳將很難操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顧海兵告訴記者,政策如何執行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三種情況可免個稅 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以下3種情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二)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的贈品; (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