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檔耕地下限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約180元/平方米),上升幅度為40%; 最低檔耕地下限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約90元/平方米),上升幅度為54%。 如何反饋? 網上征求意見時間:即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聯系方式: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房地產估價管理所(廣州市豪賢路193號16樓,郵編:510030) 電子郵件:pxy_girl@163.com 聯系電話:020-83180409;傳真:020-83367102 廣州被征地農民的最低補償標準有望提高。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經過修訂的《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已正式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廣州首個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根據《指導意見》,在耕地補償保護標準方面,與《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下稱“省版標準”)相比,廣州市制定的征地補償下限標準整體提高約50%,其中最高的下限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約180元/平方米),上升幅度為40%;最低的下限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約90元/平方米),上升幅度為54%。廣州市各區可因地制宜,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標準。 原有地價難保障農民生活 去年,廣州成為國內第三個GDP過萬億城市。隨著近年來城市化進程加速,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增加,而且建設項目選址不斷向城區外圍擴展,廣州不可避免涉及征收大量的農地。 “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即補償的下限,就是說補償不得低于這個標準。”昨日,廣州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稱,廣州原來是參照省版標準執行,但隨著CPI的走高等因素出現,原有的綜合地價已不能保障廣州被征地農民失地后的生活水平。2009年,該局開始對補償保護標準進行修訂,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省版補償標準的價格水平進行適當提高,制訂出《指導意見》。目前,《指導意見》已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站(http:)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中心五區補償下限最高 廣州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確定,征收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最低;而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與省版補償標準相比,以耕地補償最低標準為例,廣州市征地補償最低標準的價格水平整體提高約50%,其中最高的下限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上升幅度為40%;最低的下限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上升幅度為54%。 《指導意見》根據廣州區片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實際征地情況的差異性,確定區片間補償標準的差距為2萬元/畝,最后制定出廣州市耕地類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分別為12萬、10萬、8萬、6萬元/畝四個類別的價格標準。位于市中心的越秀、海珠、荔灣、天河以及白云I區(除人和鎮、太和鎮、江高鎮、鐘落潭鎮外)等5個區域的耕地最低補償標準最高,為12萬元/畝(約180元/平方米),園地標準為9.24萬元/畝,林地4.2萬元/畝,養殖水面10.8萬元/畝,未利用地3.72萬元/畝。也就是說,在這些區域征收耕地,一般每畝補償不得低于12萬元。而保護線最低的為花都區Ⅱ區的梯面鎮、赤坭鎮、炭步鎮以及整個南沙區,耕地最低補償為6萬元/畝(約90元/平方米)。 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考慮到廣州每個區的實際情況不同,《指導意見》在具體補償標準上給予各區一定的發揮空間,規定廣州各區國土房管分局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具體制定本區征地補償標準,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但是,每個區制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指導意見》確定的下限,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補償水平。”廣州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說。 公告后搶種青苗不予補償 根據《指導意見》,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土地附著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保護標準。 在廣州有的區域,之前也曾頻繁出現村民搶種樹木,以求博得更高補償的做法,讓征地部門十分頭疼。本次《指導意見》明確:在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而在公告發布前,被征收土地上有水稻、蔬菜、果樹等青苗的,應對青苗給予補償。“青苗種類繁多,價值差異大,而且各區農作物種植結構差異也較大,制定全市青苗補償標準不太現實,故建議各區另行制定青苗補償指導價,征地雙方可據此指導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解釋。 被征地上違建一律不補償 《指導意見》還明確: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要拆遷地上附著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雙方協商確定補償價格,如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對于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夾心地邊角地予合理補償 對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指導意見》一方面借鑒廣東省“三舊”改造政策,對于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則或狹長等的夾心地、邊角地,要求應給予所有權人合理補償。 另一方面,對于超過以上規定的面積、規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由征地主體與被征地主體協商給予適當補償。(記者 胡良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