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上海經信委官員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三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涉案金額940余萬元。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檢察機關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依法提起抗訴。對于檢方的抗訴,徐紹敏在庭上表現得很委屈。
????東方網12月12日報道 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三罪,原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子信息產業管理處處長徐紹敏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涉案金額94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檢方認為法院量刑過輕提起抗訴。市二中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起抗訴。
????犯罪:三罪并罰獲刑
????現年58歲的徐紹敏,于1998年3月進入市信息委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擔任市信息委信息產業管理處處長。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與上海市經濟工作委員會合并為市經信委,徐紹敏擔任市經信委電子信息產業管理處處長,全面負責全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審核、發放和驗收工作。
????檢方指控,徐紹敏在擔任上述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顧問費”等名義,分別索取或收受請托人人民幣70萬元;以“津貼”等名義非法收受人民幣26.5萬元。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徐紹敏及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說明來源的合法財產共計人民幣598萬余元,受賄款96.5萬元。而11年間,其家庭成員支出折合約人民幣1577萬元。除去合法收入及受賄所得,差額部分高達882.1萬元,其不能說明來源。
????2007年7月,徐紹敏通過工商銀行、將本人存款人民幣36萬余元兌換稱港幣37萬元,匯至國內某銀行港澳臺投資部總經理羅某提供的香港某商業銀行的私人賬戶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又以妻子名義,通過某銀行將本人存款人民幣37.4萬余元兌換成港幣38.5萬元,匯至上述私人賬戶中再用于炒股。徐紹敏在國家機關領導干部歷次財產申報過程中,隱瞞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今年8月23日,法院一審認定徐紹敏受賄96.5萬元,構成受賄罪;并未如實申報個人境外存款,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還有849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其有立功表現而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檢方:適用法律有誤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檢察機關認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依法提起抗訴。
????檢方與法院認定判刑最大的出入在于適用法律不同。一審法院認為,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能證明于2009年7月被依法查處的許紹敏,在2009年2月之后仍有犯罪所得,且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有全部或一部分形成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實行之后,因此不適用于新《刑法》第14條規定。而檢方認為,巨額財產差額的形成僅是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前提條件,而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來源的行為才是構成改罪的實質要件。根據現有證據,本案于2009年7月案發后,許紹敏在偵查、審查起訴直至庭審終結,對于自己全部家庭財產中849萬余元始終不能說明來源。因此,對他的處罰,應適用新《刑法》第14條。
????其次,檢方認為,案發后許紹敏雖然有檢舉立功的表現,但該情節并未被確認為“重大立功”,屬于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徐紹敏受賄達96.5萬元,其中有70萬元為主動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認為,許紹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檢方則認為,許紹敏犯受賄罪,受賄金額達96.5萬元,依法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且被告人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應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立功檢舉情節,可從輕處罰。
????被告:多番表示委屈
????對于檢方的抗訴,徐紹敏在庭上表現得很委屈。徐紹敏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多次表示,對上述不明巨額資產,徐紹敏曾有3份書面的收入情況說明,解釋了這筆巨款中除少數是徐收受的各類卡之外,其余都是他以專家身份出席各類論壇、研討會的合法收入,另有部分父親給他的財產。
????對于70萬元“索賄”款額,徐紹敏的律師指出,其中10萬元是徐在兼任某公司“顧問”時所取得的“顧問費”,按照其擔任該公司顧問三四年的時間來算,屬于合理的工作收入。徐紹敏表示其余60萬元,是他向三家公司的“借款”。公訴人對10萬元顧問費系合法收入予以認可,但認為其余60萬元為“暗示性”主動索賄。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