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男方購買婚房,首付款女方出了一半多,男方事后補了收到條,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時,男方以女方出的錢為借款為由,要求認定房屋是其婚前個人財產。法院認為,房屋雖然是婚前購買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因婚前女方出資與男方出資相當,所以認定是雙方共同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一人占一半。
????男方王某和女方曹某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兩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三年生了一個女兒。兩人后因生活習慣、經濟等一系列問題產生矛盾,2009年,曹某曾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未予準許。
????今年5月,曹某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王某同意離婚,并同意曹某撫養孩子。分割財產時,王某和曹某產生了分歧。王某認為二人所住的房子是他婚前購買的,婚后曹某一直沒工作,都由他一個人賺錢養家,并且他失業后,用工齡買斷款還清了住房貸款,房子應屬于他個人財產。曹某稱,婚前購房時,房子總價款為175185元,首付房款115185元中6萬元是她出的,而且王某還打了收到條。經過評估,王某名下的該處房屋在今年8月2日的總價值為77萬元。
????法院認為,曹某主張房屋是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予以認定。王某所稱的曹某提交的6萬元購房款收到條并非當時所寫,是事后補寫,并不影響曹某出資購房的事實,王某稱該6萬元系借款與事實不符。法院認為,房屋應認定為雙方共同財產。從雙方的出資比例分析,并根據該房屋的產權現狀,訴爭房屋判歸王某所有,王某根據該房屋評估價值的50%補償給曹某。
????22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法院宣判后曹某和王某都沒有上訴。(通訊員 王卉 記者 趙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