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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解讀:《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關于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屋卻沒有規定。其實,在法律實踐中都已經傾向于將這樣的房產判決為個人財產,這次只是給這些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已。 ????2.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解讀: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現在有所改變,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么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解讀:《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賣,另一方偷偷賣掉了,被損害了權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但是現在行不通了,因為買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惡意,所以他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但是被損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 ????4.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變化:沒有公證,承諾是沒有效力的。 ????解讀:此前的婚姻法中,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其實是一項空白。不過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這樣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里的約定并沒有規定是要公證。所以,根據意見稿,假如一方跟另一方結婚,雙方協議好一方名下的房子給對方的話,那么只有公證可以辦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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