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了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經營者利用 “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卷”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禁止加重消費者責任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據此,《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違法規定最高罰3萬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霸王條款之一: 最終解釋權不是最終裁決
????一些公司規定:本公司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消協點評:商家的這一聲明已經發展成了行業慣例,在服務行業具有普遍性。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霸王條款之二: 超市存包免責規定無效
????一些超市存包規定: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消協點評:超市設置寄物柜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為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的一種手段,商場得到了增加顧客的潛在利益,所以這種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有償服務,即有償保管。因此,超市應該承擔保管責任,并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這些超市、商場的存包規定違反了《合同法》,減少了免責的要件,因而也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之三: 飯店失竊店方概不負責
????某餐飲店店堂告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以免丟失或被他人偷竊。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消協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就飯店而言,顧客來此花錢消費,就是買你的服務,這種服務無疑是包含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因此,“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的店堂告示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是有悖消法規定的,消費者在店內消費時,如發生財物遺失,該店必須負責。
????霸王條款之四: 特殊商品概不退換
????一些商場規定:藥品、食品等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消協點評: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