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全國人代會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有望實現。 ????在這部舉世矚目的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之前,本刊記者采訪的幾位專家,講述了選舉法近60年鮮為人知的故事。 ????一問:為什么新中國成立之初沒有立即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 ????韓大元說,當時所說的“條件尚不具備”,主要緣于三方面原因:大陸的軍事行動還沒有完全結束,土地改革還沒有完成,人民群眾還沒有充分組織起來。直到1953年,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條件才具備。他說,“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3月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出了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模空前的普選。” ????有資料顯示,在這次普選前,開展了新中國第一次人口普查,通過人口普查得到了準確的全國人口總數:601912371人。在選舉中,全國共選出5669144名基層人大代表,其中婦女占17.31%;選出全國人大代表1226人。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召開。 ????“可見,新中國成立之初就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是由于當時沒有條件實行,直到1954年憲法頒布實施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真正運作起來。”韓大元總結說。 ????二問:最初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城鄉人口的比例為什么是8∶1 ????按比例原則配置選舉權制度,也與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緊密相關。 ????韓大元說,從憲法規定看,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么,為什么1953年的選舉法規定了不完全平等的選舉比例:在全國人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8倍,也就是說,農村每一選民的實際選舉權是城市每一選民選舉權的八分之一。對省、市、縣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法也分別規定了城市與鄉村的不同人口比例。 ????韓大元解釋說,在選舉上城鄉人口不同比例的規定,的確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和我們對國家政權性質的認識,只有規定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證不同階層代表的合理比例,特別是保證工人階級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占相對多數。正如鄧小平同志在1953年關于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的,“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制度”,“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 ????三問:為什么說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望實現 ????2009年10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進行了二審,并決定提請2010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代會審議。這次審議透露出一個信息:有望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城鄉按“1:1”選舉人大代表。 ????“1:1”選舉人大代表,能實現么?客觀條件具備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告訴記者,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截至2008年底,全國城鎮人口已經達到了6.06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的45.7%。近幾年來,城鎮人口平均每年增長一個百分點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發展勢頭,到2015年我國城鄉人口比例很可能達到50%比50%,甚至城鎮人口超過50%。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提供的資料也顯示,目前,全國很多地方正在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之分,代之以居民戶口,這為實行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提供了現實基礎。此外,在上次人大換屆選舉中,江蘇、上海、山東等地的部分市(縣、區)按城鄉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額,效果比較好,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也有人提出將現行的4:1先調整為2:1”,許安標說,但是如果這樣改,城鄉按不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的矛盾仍然存在,而一步到位,可避免法律的頻繁修改,有利于保持法律實施的長期性、穩定性。 ????其實,從8:1到1:1,并非一蹴而就。 ????1979年修訂選舉法時,對1953年選舉法關于選舉人大代表的城鄉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而只是將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數予以明確,即自治州、縣、自治縣為4:1,省、自治區為5:1,全國為8:1。 ????1982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1995年2月28日,修改后的選舉法,將原來全國和省、自治區這兩級人大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8:1、5:1,統一修改為4:1。這是個不小的進步。 ????“選舉的平等性,包含兩層含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原委員張春生解釋道:一是投票權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相同數量的選民選舉相同數量的代表。前者是基礎,后者是更高層次的平等。可以預期,今年全國人代會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時,如果1:1選舉的比例能夠表決通過,將會極大地增強農民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