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著周久耕、文強等一批腐敗官員的落馬,反腐再度引人注目。對于貪官,從法律到政策都是堅決打擊,然而對于行賄者——官員腐敗案的另一方——打擊力度卻還遠遠不夠。于是有人提出借鑒國外經驗,將行賄與受賄同罪同罰,形成對腐敗的夾擊勢態。 ????然而,“接軌”條件是否成熟?效果會有多大?輿論卻頗有爭議。 ????法律放縱行賄者? ????在我國,法律上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確實非常明顯,與所受 ????《瞭望東方周刊》指出,有受賄必然有行賄,放縱行賄者顯示出法律存在嚴重的偏差。許多行賄、受賄犯罪,均是行賄者積極地實施行賄,因而對行賄罪與受賄罪應實行同罰,從根源上消除受賄現象。 ????然而,目前在審理腐敗案件時,行賄人員常常處于“污點證人”的地位,以對其減輕甚至免除處罰來換取對腐敗官員的嚴懲。 ????其實,在取證問題上,不妨借鑒國外經驗,即行賄受賄雙方無論誰先交代罪行,則對對方從重處罰,以達到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將行受賄雙方置于“囚徒博弈”境地的目的。 ????行賄者也是“受害者”? ????不過,許多輿論指出,有相當一部分行賄,是因為有官員為了尋租設置障礙在先,以逼人行賄。這種“逼良為娼”的行徑,實際上使許多行賄者也成了“受害者”。因此,如果盲目地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無異于擴大了打擊面,甚至可能成為一些腐敗分子減輕罪責的工具。 ????因此,如果說嚴厲打擊行賄有利于反腐,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讓錢權交易失去驅動力。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分析認為,行賄原因復雜,有時候行賄人是被勒索行賄,有的人行賄后得到的本來就是該得的利益。而且,行賄和受賄危害程度是有區別的,行賄者試圖腐蝕受賄人,受賄人完全可以通過個人覺悟、對法律的敬畏予以拒絕,而受賄人損害的是國家和百姓等公共利益,無法挽回。 ????行賄被“選擇性忽略”? ????現行法律對行賄罪其實是有比較詳細規定的,關鍵是在司法實踐中,行賄行為往往被“選擇性忽略”。合理、有效地打擊行賄行為,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執法過程中,要強調法律的威嚴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同時,對于行賄行為,一些“法外”懲罰措施也不失為好的補充。從2006年起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就對防控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就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而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的實施,更是取消了原來錄入和查詢范圍的限制,由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 ????正如《人民日報》一篇評論指出,要讓行賄檔案發揮更有效的作用,僅僅取消查詢限制、擴大收錄范圍,還遠遠不夠。還需將行賄查詢作為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資金撥付、組織人事、行政執法等的必經程序,一旦發現有企業、個人等被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記錄在案,就要根據規定,將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行為作為決策參考的重要依據,甚至直接將行賄企業打入招投標等的“黑名單”。這樣,才能讓行賄檔案真正起到作用。 ????可以說,打擊行賄要比懲處受賄復雜得多。只有從制度上不斷完善,多管齊下,建立起立體的行賄防控、處罰體系,才能切實對反腐工作起到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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