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佛山兩名租戶在省人大信訪辦上訪至晚上7時許,后被趕來的禪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帶回,并予以5天治安拘留的處罰,兩租戶后不服處罰,將禪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警方行政處罰違法,各賠償702元。 ????廣州日報9月2日報道 禪城區百花總匯的兩名租戶,在省人大信訪辦上訪至晚上7時許,后被趕來的禪城區公安分局民警帶回,并予以5天治安拘留的處罰,兩租戶后不服處罰,將禪城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記者昨天從相關渠道了解到,近日禪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雖然兩租戶的上訪行為違法、警方的處理沒有越權,但由于程序上存在不足,應確認警方的行政處罰違法。 ????事件起因: ????越級上訪兩人被拘 ????今年2月13日上午9點50分,因為擔心禪城區百花總匯整體拍賣后,租賃合約會變動影響到其合法權益,百花總匯50多名租戶來到省人大信訪室上訪。 ????當天下午5時許,接訪人員在該信訪辦信訪三室接待了其中五名代表,并對他們一再作出解釋。不過,游先生、張先生等人不滿信訪工作人員的答復。他們以未取得信訪回執或書面答復、且要求其中一名接訪人員對其態度粗暴進行道歉為由,沒有離開信訪室。 ????據當時警方的通報,滯留期間游、張二人情緒激動,在信訪室內大聲喧嘩,辱罵信訪室工作人員。當天晚上約7時,禪城警方派工作人員去到廣州。上訪租戶離開信訪三室,在信訪大廳內經現場警察責令限時離開后,離開信訪大廳,并在信訪辦大樓下由現場警察和保安人員組成的人墻催促下上車離開信訪辦所在地。 ????禪城警方次日以游、張二人擾亂省人大信訪辦的工作秩序為由,對其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事件進展: ????起訴公安局副局長出庭 ????同月19日,警方對其解除拘留。之后,二人行政申訴被維持。因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他們將禪城區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賠償各人經濟損失2萬元。 ????今年6月22日,該案在禪城區法院一審開庭。被告一方由禪城區公安局副局長陳永共出庭應訴。據了解,禪城區公安分局是今年以來,繼禪城區建設局、禪城區安監局之后,第三個行政官員因行政訴訟坐上被告席的行政機關。 ????今年7月21日,該案再度開庭審理。禪城警方以辦案民警使用傳喚措施和告知程序不當,導致部分證據失效為由,向法院撤回該案的部分證據,但仍堅持游、張二人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庭交鋒: ????第一回合:警方有否越權?交鋒結果:警方勝 ????游、張二人表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他們信訪的地點發生在廣州市,廣州派駐省人大的警察都沒有制止他們,這表明他們沒有違法。 ????禪城警方則稱,《規定》第十條指出,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應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因此,他們對此案的管轄是有法律依據的。 ????禪城區法院一審認為,《規定》同時也指出,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因此廣佛兩地公安均有管轄權。由于省人大信訪辦并未就此事立案,因而從更有利于解決矛盾的角度出發,由禪城公安管轄并不違反規定。 ????第二回合:原告是否違法?交鋒結果:警方勝 ????游、張二人認為他們不離開信訪辦的行為發生在19時許,已經是省人大信訪辦的休息時間,未影響省人大信訪辦的正常工作秩序。 ????警方指出,游、張二人長時間滯留在信訪室內,致使省人大信訪辦的辦公秩序無法正常進行,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禪城區法院指出,由相關證據可得知,他們從當日17時許至19時許才離開,該行為發生在上班時間,并且導致信訪工作人員不能正常下班。單位的上下班屬工作的構成部分之一,如果認為擾亂單位工作秩序的行為持續到下班后就不能認定,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回合:程序是否合法?交鋒結果:原告勝 ????游、張二人認為警方送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警方自行保留的有差異,警方出示的原件有涂改。警方則稱,涂改處是加了“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后加蓋了校對章,該涂改并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法院認為,行政處罰的行為是對外發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效力的行政文書,如發現打印、校對時出現錯漏,警方應依照相應的糾錯程序進行,警方自行補正的行為不能對游、張二人產生效力。因此,視為警方沒有聽取違法嫌疑人的陳述、申辯。 ????另外,警方后來以兩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存在程序問題為由撤回,是對自己證據的自我否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可認定警方作出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序。 ????判決結果 ????法院確認警方行政處罰違法賠償原告 ????近日,禪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禪城警方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沒有依法履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處罰前告知并記錄和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法定程序,屬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由于該處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故該行政處罰行為不具備可撤銷性,應依法確認違法。 ????對于游、張二人的賠償請求,法院認為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即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8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9229元,按250天法定工作日計算,兩人被行政拘留5天、羈押1天,共被限制人身自由6天,應得的賠償為702元。 ????記者昨天獲悉,由于法院的判決與當時起訴索賠2萬元的要求相距甚遠,游、張二人均提起了上訴。 (本文來源:廣州日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