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賠償卻未得分文 信函反映、拒交公章、登報聲明……能想到的一切抗議手段都被證明無效后,陳錦洪決心和佛山市經委打一場民告官的行政侵權索賠案。 1996年4月15日,陳錦洪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侵權賠償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佛山市經委所作的免除興業集團旗下三個子公司總經理職務的行為,并索賠3家公司注冊資金共計1100多萬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此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巨額索賠一時間轟動全國,加之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該案被稱為“中國行政第一案”。同時,在學術界引發了一場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界定的討論。 陳錦洪一開始就遇到了難題,注定了這是一場拉鋸戰。佛山市中院先是對陳錦洪呈交的《行政訴訟狀》既不予簽收,也不予立案。 在陳錦洪看來,這場官司,他的對手是整個政府,當中牽涉的人事太過復雜,“難度可想而知”。 但陳錦洪并沒有因此退縮。他先后21次向佛山市公檢法、黨政機關提出申訴,經過陳錦洪不斷向佛山市中院和廣東省高院申訴,花了1055天,佛山市中院終于在1999年3月12日作出了立案決定。 而1989年4月4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陳錦洪無奈地說,“碰壁已經習以為常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曾評價此案,“有案不收,對訴權保護不力,使當事人投訴無門,導致‘告狀難’,既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法院嚴肅執法的形象。” 佛山市中院受理此案一年之后,于1999年6月25日開庭審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陳錦洪的訴訟請求。原因是陳錦洪已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起訴法律主體不適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起訴后等待了4年多的結果卻是如此,陳錦洪不服,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審法院立案審理。陳不服,繼續上訴至最高院。 2002年6月24日,佛山市中院根據廣東省高院的裁定,開庭進行重申。庭審中,陳錦洪當庭明確了巨額訴訟請求,要求佛山市經委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億人民幣,頓時引起全國轟動。 1.6億的天文數字如何計算出來?提出索賠后,陳錦洪也被一部分人質疑故意炒作,“其實,本金加利息都有這個數!” 曾經親自受理過陳錦洪企業登記注冊的佛山市工商局企業登記科原科長劉銳泉談及陳錦洪時很是惋惜,“興業(公司)當時是佛山相當不錯的企業,如果沒有那場風波,老陳說不定已成為廣東首富。” 5個月之后,佛山市中院作出判決,撤銷佛山市經委作出的任免決定,但對陳提出的行政賠償訴求不予受理。 直到2003年12月12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佛山市經委對陳錦洪的兩個任免通知屬行政違法,依法予以撤銷,但對原告提出的1.6億巨額索賠仍然不予受理。 廣東省高院的終審結果還就陳錦洪關于企業性質的界定問題作出裁決,根據工商局原登記的企業性質,認定興業集團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同時,廣東省高院就行政賠償訴求作出答復:陳錦洪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佛山市經委對其作出的免職行為造成了他個人的經濟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要求賠償的具體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