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6月9日訊 時下看房交定金,選房保號簽協議,已經成為約定俗成的“潛規則”。而簽訂的“臨時協議”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記者接到一位劉姓市民投訴稱,他在簽了所謂的“選房保號協議”后,開發商交房拖延竟達10個月之久,最后氣憤不過決定退房。 ??? 而位于嶗山區合肥路的北國之春開發商雖答應退本金,但堅持不退本金所產生的銀行利息。這其中,“出格”的潛規則也悄然浮出水面…… ?? ????北國之春小區樓盤位于嶗山區合肥路上,其開發商為青島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在其宣傳語中這樣表述:“據有超寬的樓間距為主要賣點之一,主推60-120平米主題戶型。貫穿浮山新區、海爾路中央商務區一線,占據海爾路主流居住區;項目構筑百萬平米高層建筑群落,由上海同濟大手筆整體規劃,因地制宜,綠化率超過40%。”據記者了解,該樓盤受到了不少買房者的青睞。 ????2007年10月份,市民劉海(化名)看好了其中價位為7178元/平方米,總價為近66萬元的一套房子,遂與北泰置地有限公司簽訂了選房保號協議,并支付了19萬元的房款,合同中這樣寫道:“優先購買了北國之春小區73號樓的某套住房,建筑面積91.94平米。”而關于交房日期,劉海回憶說,當時只是達成了口頭協議,該公司承諾將于2008年5月前交房,并未將其寫入協議中。 ????隨后,盡管劉海一次次咨詢,但漫長的10個月過去,直到2009年4月份,已經距交19萬元的房款一年半之后,該房地產公司對劉海下發了交房通知:要求其于4月19日前往北國之春簽訂買賣合同,并提到“如逾期,將按照該公司現時制定的新銷售價格標準執行。” ????退房該不該還利息? ????對于遲遲不能交房,劉海早就非常不滿,而隨著一年半時間的過去,他也因自身資金不到位出現了財政緊張,遂在5月份提出退房,并索要退還19萬房款以及1.5萬元的銀行貸款利息。 ????而作為北國之春的開發商——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對于退房情況,最終還是“合情合理”的退還了劉海19萬元的房款,而對于1.5萬元的銀行利息卻堅持不予給付。記者從當事人劉海處了解到,就是因開發商認為:協議條款中寫明“在本協議書執行過程中,非因甲、乙雙方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簽署,則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解除協議,甲方應返還乙方所交款項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而此次退房,并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是乙方的原因導致的,所以不能予以賠償。 ????記者也第一時間致電了北國之春開發商——北泰置地有限公司,針對此次采訪,該售樓處王經理以工作很忙為由拒絕,表示相關事宜可咨詢法律顧問。而對于為何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該負責人也只是表示“這個事情我很了解,對方已經敗訴!”隨后即結束了通話。 ????糾紛升級上訴法院 調解依然僵持 ????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劉海在今年5月份,將北國之春告到了嶗山區人民法院。據記者了解,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暫時正處于庭前調解階段。而對于利息是否退還,目前依然沒有達成共識。嶗山區人民法院表示,將視調解情況的發展,決定是否開庭。 ????記者咨詢了青島文康律師事務所的徐律師,據介紹,不論《房地產買賣合同》最后因什么原因沒有簽訂,除了前期19萬元的定款應該退還購房者,19萬元定款所產生的利息是毫無疑問應該歸還的。 ????延期交房 北國之春“受關注” ????在社區論壇中,記者也發現了不少對于北國之春小區交付期限的“埋怨”。其中網友“新新食客”質問:“北國之春何時交房?”而某網友更是爆料:“開發商好像有點資金問題!”某網友無奈地說:“想買C區的房子,現在等到A區都快交房了,預售證還沒有辦下來呢!急死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不會辦不下來吧,那我可要等死了……土地是不是有問題呢?哪位高人知道內幕,煩請告知,我也好放棄!” ????而為何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記者再次致電該小區營銷部門,該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預售許可證今年才拿到,所以只能今年交房,而對于為何拖延了10個月之后才拿到證,該工作人員閃爍其詞,以“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我不清楚。”為由做了推辭。 ????房地產行業“潛規則”? 選房保號屬違規 ????記者詳細查看了雙方簽訂的選房保號協議,在其中發現條款中根本就沒提到,關于如果甲方違約交房延后,如何賠償違約金的情況。更離譜的是,連交房的日期也都沒有寫明,據劉海反映,只是口頭達成一致而已。 ????而據記者了解到,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于2006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號)中,對于“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中就提到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很明顯,選房保號的協議實際上是不合法的。 ????作為業內人士,從事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王女士告訴記者,選房保號協議實際上是一則潛規則,凡是新樓盤普遍存在這個“慣例”,并已經約定俗成。也正因為協議的不合法,所以條款中不標明交房日期以及違約金問題,一旦簽定,交房日期一拖再拖的情況普遍存在,其中拖延多半年的有,十年八年的也不是不存在。 ????選房保號屬預約合同?規勸:最好不要簽 ????而對于此類糾紛如何看待和處理,徐律師介紹,類似的案件不在少數,“選房保號協議”實際上一種預約合同,是為了最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訂服務的,雖然違背部分規章,但并不違反合同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應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也正是因為預約合同的不確定性,一旦出現合同不簽訂的糾紛,作為唯一依據,協議中的條款往往很難界定雙方的責任歸屬。 ????劉律師也提醒購房者,購買房子最好還是規避預約合同,而如果想取得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可適當簽約,但一定要注意把相應違約責任考慮全面和詳細。(青島新聞網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