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章立莎?通訊員?劉素虹)?由于村委會長期在村子里的沙場采沙,沙場里形成一個水灣,9歲的秀秀帶著兩歲的弟弟成成到水灣去玩時,成成不幸溺水身亡。近日,膠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村委會賠償原告韓某、蔡某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等共計33107.5元。
????2004年11月20日下午1時30分許,秀秀帶著成成到該村的沙場去玩,不料在該村水泵機房水域,成成掉入灣中溺水身亡。成成的父母趕到現場時發現成成死亡的地點是由于村委會挖沙形成的,但在水泵機房水域,村委會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也未設置任何明確警示標志,孩子在游玩時不幸溺水身亡。于是,成成的父母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死亡補償費、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的49%即86692.75元。
????庭審中,韓某向法庭提交了3張照片,并請來證人韓某某當庭作證,證實“孩子撈上來后,就放在提水泵處的岸上”,該地無警示標志。然而村委會辯稱,韓某所訴與客觀事實不符。成成的死亡屬意外,村委會不負有對該水域的管理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秀秀與成成在事故發生時,均系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人在脫離父母監護的狀態下發生人身損害,其監護人應承擔監護不力的主要責任。綜合雙方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該案的證據能夠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指向的事故發生地就是村委會所有的提水泵,經現場勘驗該提水泵本身及附近沒有警示標志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成成溺水死亡與村委會疏于管理存在因果關系,村委會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成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父母監護不力。根據事故的成因及實際情況,村委會應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應認定為140537.5元,由被告村委會承擔20%;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認定為5000元,以上費用共計33107.5元(文中秀秀、成成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