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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3年3月,老李和老黃夫婦把自己的房產贈與了兒子小李并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雙方約定:老李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享有永久居住權。在老李夫婦長期外出時,兒子小李對其祖母有贍養義務。雙方將這份合同進行了公證,并辦理了房屋產權權屬變更登記。2006年8月一個晚上,小李出車在外未回家,其祖母到他房間乘涼,被小李妻子小楊趕出。老李得知后來批評小楊,但小楊竟與老李發生爭吵,并向老李動手致其受傷。后老李夫婦把兒子小李、兒媳小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家庭倫理道德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符合贈與合同訂立的要件,應受法律保護。老李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的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本案中,受贈人小李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李夫婦的永久居住權并在其長期外出時,贍養祖母。事實上,老李夫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但由于家庭瑣事,老李與兒媳發生沖突,遭到兒媳小楊的打罵,從情理上講,小楊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是小楊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故而老李夫婦并不能證明受贈人小李有嚴重侵害老李夫婦或者老李母親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事由,所以,從法律上來講,老李夫婦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從道德層面來講,小李和小楊作為老李夫婦的兒子和兒媳,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還在于雙方互相體諒和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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