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遲交一年多僅獲賠兩千 房主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10萬余元 但未按法院要求積極舉證只獲賠物業費
????早報訊 近日,市民溫某將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溫某稱房屋因存在空鼓等多項質量問題,導致自己比約定的交付時間晚了450天住進新家,要求房地產公司賠付自己10萬余元的經濟損失。嶗山區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只需賠給溫某兩千余元的物業費。
????450天有家不能住
????溫某買的房子位于麥島路,價值130多萬。2005年1月,溫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同年10月26日交房驗收。驗收時,溫某發現房子存在一系列的質量問題:“房子的地面、天棚出現空鼓裂紋,而且防盜門和合同里寫的不一樣?!睖啬痴f,從房屋交付之日起到2007年1月,房屋由于持續裝修,導致自己450天“有家不能回”,她要求開發商因此賠償經濟損失10萬余元。另外,溫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費,裝修期間地板漲價的費用,和合同里不一樣的防盜門,也都應該由房地產公司賠付。
????舉證不能 索賠失敗
????庭上,溫某解釋10萬余元是依據房屋全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進行計算的,法院認為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法院表示曾告訴溫某應對沒有及時入住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但溫某明確表示不申請評估,法院認為溫某舉證不能,因此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此外,溫某表示,房子實際安裝的防盜門和合同中約定的防盜門質量不符,要求房地產公司進行雙倍差價賠償。法院查明,合同中只寫了入戶門是防火、防盜門,沒有對入戶門的品牌、質量標準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溫某又提出,自己維修期間地板漲價,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地板漲價損失屬于市場不可預見因素,不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范圍之內,同時溫某并未提供地板漲價的鑒定報告,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賠付物業費用兩千余元。?(許芳 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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