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浙江省蘭溪市人民法院對蘭溪市檢察院立案查處并起訴的蘭溪市糧食局原局長徐有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徐有芝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退出的受賄款人民幣327172元、美元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幣8000元上交國庫。這是金華市首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房構成受賄犯罪被判刑的案件。
????徐有芝,62歲,1993年5月擔任蘭 溪市糧食局局長,1996年5月兼任蘭溪市糧食局下屬企業國泰大酒店法人代表,2002年3月擔任蘭溪市糧食局調研員,2007年12月退休。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10月,徐有芝利用擔任蘭溪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下屬糧管所以人民幣25萬元的價格購得一處價值人民幣41萬余元的營業房,以“協議”方式非法收受人民幣165372元的國有資產,且在購買該房付款中收受他人以轉帳支票形式賄賂的人民幣6萬元。1996年9月,徐有芝在下屬單位土建工程承包商處以人民幣6萬元價格購買價值人民幣9.18萬元的一套住宅,被法院認定為典型的“交易型”受賄。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屬單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旅游費為人民幣3000余元的韓國旅游,同時收受美元1000元。另外,1995年至2007年間,徐有芝還為他人謀利,以逢年過節和家中紅白喜事等為由,收受多名請托人所送人民幣7萬元、禮金禮卡8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犯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的行為,以受賄論處。徐有芝身為蘭溪市糧食局局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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