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門頭,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在門口設置的牌匾及相關設施。 ????本規定所稱櫥窗,是指單位設置的各種臨街展示窗。 ????第三條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行政區域內廣場周邊和主次干道兩側臨 ????第四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規定某一廣場周邊或主次干道兩側臨街的門頭、櫥窗的樣式、尺寸、顏色、字體等內容。 ????單位設置門頭、櫥窗,應當符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應當與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相同,宣傳的內容應當合法。商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設置的門頭、櫥窗中標示的單位名稱,可以適當簡化,但應當報原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六條 設置門頭、櫥窗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社會用字管理的規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設。 ????第七條 設置門頭、櫥窗需要使用手書字、美術字、變體字等字體的,應當易于辨認;不易于辨認的應當用規范字予以標注。 ????第八條 單位應當保持其設置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監察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