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禁止亂貼亂畫廣告,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和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建成區范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亂貼亂畫廣告,是指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上非法張貼(含涂寫、刻畫)廣告、標語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 ????第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使用人或產權人應當保持其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的整潔,對在其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上亂貼亂畫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對亂貼亂畫的廣告,應當及時清除。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對亂貼亂畫廣告涉嫌偽造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非法印刷、發布廣告的,由工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非法行醫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城管監察部門查處亂貼亂畫廣告行為,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從事違法行為的通訊工具等有關證據,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電信經營單位中止對違法行為人電話、尋呼的服務業務。 ????第九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下一篇: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