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可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合同
???????■業主裝修房屋,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額外收取手續費
???????本報綜合新華社北京9月1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04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該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條例》明確,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其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條例》還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稐l例》明確,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