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1日起,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新規定。市物價局強調,這次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新規的實施,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收費漲價,而是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
關于物業服務收費
根據青島市《物業服
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有兩種計費方式:一種是包干制,一種是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但業主大會成立前的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得實行酬金制。
《辦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有兩種管價形式,即物業服務費用實行包干制的住宅物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包括非住宅物業和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的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為業主提供的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辦法》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一致的,報物業所在地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必要時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協調;最終協商不成的,業主大會可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也可自行管理物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