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化名)撥打樓宇熱線88762259咨詢,他購買了嶗山區金頂花園的房子,但房屋交付時發現墻面有滲漏的情況,于是拒絕收房,而開發商山東齊魯盛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多次維
修后,滲漏依然未徹底解決。李先生問,這樣的情況,開發商應承擔什么責任,業主應該如何維權?
交付后
保修期內
開發商負責
目前,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交付后和交付時兩種情況。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業主要求開發商履行維修義務遭到開發商拒絕或開發商無故拖延而引發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定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修復費用和修復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內,開發商都有義務進行維修,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維修義務或者在業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上門維修,那么,業主可以找第三人進行維修,由此所產生的維修費用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都應當由開發商來承擔。
交付時
業主有權
拒收房屋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商品房交付時業主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拒收房屋而引發的爭議。如何確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質量標準,就成了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此類爭議的關鍵。
如果房屋的確存在質量問題,而且該質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業主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業主接收了房屋也無法進行正常的裝修、入住,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業主完全有權拒收房屋并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開發商向業主交付商品房的質量標準除了滿足前面所講的應當是“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之外,還必須是具備使用條件的房屋,即業主在收房后就能夠正常入住使用。
作為業主來說,購買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業主所購買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購房目的顯然不能實現。因此,從業主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也應當具備使用條件。否則業主有權拒收房屋,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提醒
防質量風險
未雨綢繆
誰也不愿意房子剛入住就出現質量問題,但大部分消費者購房時往往只注意房屋的價錢、樓層、朝向等情況,而對房屋內在隱蔽的質量問題就很少關心,或者說更多地表現出的是無奈。
現在的商品房大部分是期房,購房者無法事先檢查房屋的建筑質量。因此,為避免出現質量問題,建議消費者在買房時選擇資信良好的開發商,并且對開發商已建樓盤質量以及承建商資質做一番全面了解,將風險控制在前期。在簽訂合同時,應把與質量相關的問題明確寫入購房合同。
房屋交付后,業主如認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鑒定確屬不合格的,業主有權退房,并要求開發商依法賠償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