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昨日上午在京開始舉行,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物權法草案、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和勞動合同法草案等。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明確界定了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購買承租車位可專用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車位、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從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看,一般來說,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歸業主專有或者專用的。這樣,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糾紛。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再細化
昨日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將“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修改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合法建造的住宅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宅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在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對“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一直有不同意見。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反復研究認為,農民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這一點與城市居民是不同的。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基金會納入立法視野
七審的物權法草案,還首次把公益性基金會等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納入立法視野。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只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不能包括公益性基金會等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應作出補充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單作一條,修改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版稿件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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