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全國各地住宅小區因物業管理產生的糾紛明顯增多,鄭州等地都發生了物業公司員工毆打業主的事件。一些業主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兩者的關
系就是東家與管家,哪有管家與東家叫板的事?”
在很多小區內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爭執中,業主委員會認為“對方服務不善”要堅決辭退,而物業公司卻以“投入費用未收回”拒絕撤出。于是,雙方鬧得難解難分。
一些業內人士認為,目前不少住宅小區發生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糾紛,主要是政府監管“錯位”和“越位”。“建設階段監管不到位,如開發商沒有留出‘專項維修基金’就不應該允許其售房,避免不了后期矛盾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爆發,不得已要政府出面處理應由業主自主決定的事項。”另外,一些住宅小區共用設施物權產權不清,給后期物業使用的管理留下“后遺癥”。辛文
據有關人士介紹,港臺的住宅小區管理涉及的同樣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的產生、招標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過程跟內地差不多,但在“關鍵的環節”有所不同。一是住宅小區管理的相關事務均由業主“自主”決定,包括是否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確定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等;二是受聘的物業管理公司不能直接向業主收管理費,而是由業主委員會收取后存入專門賬戶,按月向其撥付。業主委員會有權解聘或續聘物業公司,根本無需政府部門介入,更不可能發生住宅小區公共設施被物業公司擅自出租、占用等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