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本質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司法要讓人民參與,為人民服務,既要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要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的審判絕不搞威嚇主義,不搞秘密審判,不搞久拖不決、“馬拉松”審判,不搞高高在上、坐堂問案,不搞一判了之
“司法
為民”,本質上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多年來,中國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注重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不因為是國家公訴就對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如果認為定罪證據(jù)不足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對當事人保護的平等性,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是國有的、國內(nèi)的公司、企業(yè)就給予特權,也不因為一方當事人是私有的或國外的公司、企業(yè)就給予歧視;在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為被控的是行政機關就“官官相護”。
司法為民也體現(xiàn)在方便群眾訴訟,改善司法態(tài)度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不搞威嚇主義,而是努力親民、便民;不搞秘密審判(法律有規(guī)定的除外),而是不斷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決、“馬拉松”審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時處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問案,而是方便群眾,巡回審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后釋疑”,努力實現(xiàn)案結事了。
我們追求司法的民主、公開。司法要讓人民參與,為人民服務,既要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又要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時還要不斷增強司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為人民群眾有效地監(jiān)督司法活動提供廣闊平臺;我們追求司法的平等、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一切形式的特權、歧視,反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我們追求司法的和諧、協(xié)調。盡量通過調解的辦法解決社會糾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努力實現(xiàn)社會和諧。
要實行司法審判全程公開和“新聞發(fā)布”制度,及時公布司法案件的審判、司法判決的執(zhí)行情況,使社會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結果和過程,防止輿論誤導公眾。針對目前網(wǎng)絡信息日益發(fā)達的情況,必須對網(wǎng)絡上有關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時反應,以正確信息引導公眾,以真實信息抵制虛假信息,樹立法律和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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