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6-08-04 01:57:17
早報訊 今日起,部分車管業務可直接到各區(市)車輛管理分所辦理。 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車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登記編號不變。補發號牌期間應當給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號牌。補發、換發號牌或者行車 證后,收回損毀的號牌、行車證等。收回的舊號牌將銷毀。(周江波欒心龍)
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車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登記編號不變。補發號牌期間應當給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號牌。補發、換發號牌或者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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