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限速標志設置的位置不合理,司機張先生用自家餐桌自制了一塊限速牌掛在了東二環上,結果不僅被交警沒收,他要求給予獎勵的請求也被法院駁回。
自家餐桌改限速牌
2006年2月13日晚,張先生駕駛小客車從光明橋轉進入二環主路時,有超過規定時速50%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隊根據
錄像對其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
事后,張先生不服處罰,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致使自己超速駕駛的原因是限速標志設置的位置不合理,駕駛員不易看到,請求判決撤銷交通隊作出的處罰決定。但一審判決沒有支持他的主張。
在一審宣判后,張先生將家用餐桌改裝成限速標志,掛上東二環,結果被交警沒收。
申請獎勵被駁回
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中院。張先生請求法院判令交通隊在二環路內環光明橋至左安門橋路段增設限速標志,并對二環主路上的時速標準進行聽證,公開現行限速標準和標志位置的制定依據和制定機制,且由交通隊歸還其制作的限速標志。在上訴過程中,張先生還要求對其協助設立交通標志的行為給予獎勵。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所提增設限速標志和聽證的要求,不屬交通隊職權范圍。由于張先生在一審時未提出由交通隊歸還他自制的限速牌并給予獎勵的訴訟請求,所以此請求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據此,二審駁回了張先生的請求。(記者
王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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