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訊 山東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小魯求職時,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訓費。試用一個月后,小魯提出辭職,但她不但沒討回5000元培訓費,而且用人單位還按合同上的條款,要求小魯交50萬元的違約金。
小魯告訴記者,今年3月份,馬上就要畢業的她在網上看到山東藍翔高級技工學校招聘汽修
老師的廣告,于是前去應聘。經過初試和一次試講后,學校人事部門一位姓趙的女士通知小魯面試合格,只要交5000元的培訓費就可以簽合同,經兩個月試用合格后,小魯就可以成為該單位的老師,工作5年后,5000元培訓費將全部返還。當時,小魯雖然看到合同上有單方面違約要付50萬元違約金的規定,但還是交了5000元培訓費后簽約。
小魯按時開始了試用期。試用期間,學校讓小魯跟著學校老師聽課。過了一個多月,小魯感覺這份工作不太適合自己,而且之前學校做出的一些承諾都沒有兌現。5月底,小魯向學校提出解約,希望對方返還5000元的培訓費,但遭到趙女士的堅決回絕。她告訴小魯,按照合同,單方面違約要賠償50萬元,要么小魯繼續工作下去,要么就交50萬元違約金。從5月底至今,小魯多次找學校協商,但始終沒能解決。
針對此事,趙女士告訴記者,交5000元的培訓費是當時雙方協商同意的,學校組織了專業培訓,還是帶工資的,學校進行培訓是有付出的。至于50萬元的違約金也是合同上寫明的,如果小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簽合同。
濟南市勞動局有關負責人對此解釋說,用人單位有義務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培訓,而在試用期內,員工也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50萬元的違約金是不合理的,在法律上不予承認。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員工的崗前培訓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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