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查處賣淫嫖娼新規今起實施 嚴禁以罰代刑
本報訊
為依法查處賣淫嫖娼活動,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省公安廳根據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出臺了“關于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指導意見”,今天起正式實施。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賣淫嫖娼等情形,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重犯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賣淫嫖娼的;患有傳染病等嚴重疾病不宜執行拘留五種情形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意見》要求嚴格區分賣淫嫖娼行為與其他行為的界限。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為了及時發現性病和控制傳染源,防止性病的傳播,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意見》還強調,公安機關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應當堅持不搞全警參戰,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則,防止干擾群眾正常娛樂生活和企業正當經營活動,檢查民警應當出示《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檢查證》。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沈宮軒
薛兵)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