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五一”黃金周島城再度成為國內旅游熱點城市。近日,市旅游投訴中心為方便游客,特別就有關旅游質量投訴問題向市民和游客提出警示。
警示指出,旅游過程中,雙方一旦發(fā)生服務質量爭議或糾紛,應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時進行交涉、協商,雙方應相互理解、求同存異、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同時,
旅游者應注意收集、保存有關證據。如當時不能協商解決,游客應在不影響團隊行程和不擴大損失的情況下,及時或事后向旅游管理部門提請質量投訴。
據市旅游投訴中心負責人介紹,旅游質量投訴是指“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損害其合法權益,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處理的行為”。旅游質量投訴應符合的兩大條件。首先,投訴者應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其次,有明確的被投訴對象、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據了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受理范圍包括: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非投訴受理范圍則包括: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國家政策調整)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fā)生人身財務意外事故的;超過規(guī)定的時效和期間的;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受理的;受理范圍之外的其它經濟糾紛。
這位負責人最后強調,投訴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時效為60日(以認為侵害實施發(fā)生時始)。時效期限以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林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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