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環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公布施行 官員瞞報污染事故可開除
昨天,監察部和環保總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我國第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處罰方面的專門規章———《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正式施行。《暫行規定》共16條,對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
■《暫行規定》摘要
■延誤污染事故處理可開除
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強調,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后不按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諉,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違法違紀案件而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理的;監察機關將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直至追求刑事責任。
■自然保護區不得擅搞旅游
《暫行規定》規定,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允許在未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撤消自然保護區或者擅自調整、改動自然保護區的性質、范圍、界線和功能區劃;也不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擅自開展參觀和旅游活動,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和旅游項目。違反者將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接舉報不辦理者將被記過
依據《暫行規定》,環境監察人員在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舉報,但不及時予以查處的;對于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的單位,環境監察人員就不再履行監管職責最終導致嚴重后果的;監察機關和上級任命機關將對直接責任人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直至撤職和開除。
■為受檢單位報信者將撤職
《暫行規定》還規定,任何公職人員都必須保守檢查秘密,不得為即將被檢查的排污單位通風報信,擾亂正常執法,對于有如上行為的官員,監察機關及其上級單位將依法給予違法亂紀者以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倘若因此而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損害,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或沖突,嚴重影響社會安定時,監察機關將對其給予開除處分。■擅收審批費者可直接撤職
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介紹,《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責令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產;不得擅自批準未經環評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為建設單位辦理征地、施工、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同時,在審批建設項目的過程中,不得以各種借口收取環評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審批費用。祝光耀說,有以上情形者,監察機關將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直接給予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