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同一輛三輪車,3名花季少女遭受同一次車禍,然而,給農村戶口少女的賠償不及她的城市同學的一半。這種“同命不同價”的遭遇給失去愛女的何青志夫婦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新聞詳見今日快報A15版)
為什么會這樣呢?執法部門和交通事故責任單位都拿出了權威文件: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是在我國造成“同命不同價”的惟一法定依據。
“同命不同價”與我國決心打破城鄉籬笆的改革方向不相吻合,完全是城鄉二元政策落后思維的延續。人的生命權是平等的,不應有高低貴賤之分,否則就是對基本人權的褻瀆,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同命不同價”規定,與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精神也大相違背。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94年制定的《國家賠償法》中。《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在規定死亡賠償金總額時并未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是統一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這個基本標準確定。也就是說,凡需要國家賠償的,不論死亡人的戶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區,均按照一個標準———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死亡賠償金。令人不解的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參照國家賠償法的上述規定時,卻將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明確區分開來,不知基于什么樣的考慮。但不管如何,任何理由都不應該成為司法解釋違背法律基本精神的理由和借口。
即使從橫向比較來看,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同命不同價”也是不公平的。因為從近幾年看,煤礦事故的死難礦工由政府決定每人賠償至少20萬元,其中并未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空難中的遇難乘客的賠償過程中也未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同命不同價”將公民強制區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不同的“陣營”,在農村居民心中產生不平等情緒的同時,也使他們進一步質疑整個法律的公平性,進而產生對國家、對法律和對整個社會的不信任,這是和諧社會的最大威脅。看來,這種“同命不同價”規定確實該改改了,別再人為地將自己同胞分為三六九等了。
(李克杰山東法學副教授)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