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最近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上表示,2006年要全面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對低風險礦產勘查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主要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勘查主體;對高風險性勘查繼續堅持申請在先原則,只要沒有他人申請并符合規定,申請人就可以取得探礦權。
找不到礦,風險自擔。找到礦,優先取得采礦權。汪民說,要根據礦產資源賦存特點和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準確區分不同出讓方式的政策界限,依照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需要,切實保護礦業權人權益、維護市場公平和國家權益。要以煤炭為試點,研究解決礦山企業無償取得礦業權的有償處置問題,探索建立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回采率和加強安全生產、實現礦產開發的合理調控。
汪民提出,2006年要以煤炭資源為重點,全面加強管理。一是切實做好規劃。二是對新設礦業權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主要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勘查開采主體。三是對已有礦山一律按規劃要求進行資源整合,力爭2年內基本解決小礦過多問題,實現礦山的合理布局。四是嚴格市場準入,規范礦業權出讓審批和轉讓管理,強化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管,建立責任分工制度,推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管。(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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