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收“空間資源費”全國首例“戶外廣告”行政官司在寧波開庭 在高速公路旁,高聳的戶外廣告已成了兩側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是,這些廣告的收益該歸誰所有?
童海嘯,海王星裝飾園林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星”)的老總,因為公司
在浙江奉化的戶外廣告被收取了“空間資源費”,去年10月,他將奉化市城管局等部門告上了法院。 上周,這起全國首例“戶外廣告”引出的行政官司在寧波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法律界人士稱,“戶外廣告”使用權的問題在全國具有普遍意義,但目前還是一個法律空白。
“海王星”被迫繳納3萬
2003年,“海王星”準備建一批T形戶外廣告塔。“海王星”按照常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但工商部門和規劃部門以“按照規定,要城管部門批準以后,才能發給‘戶外廣告登記證’”為由,不給辦理有關手續。但奉化市城管局卻沒有給任何回復。2004年底,“海王星”在同三線高速公路奉化西塢段兩側先后動工建造了4座T形廣告牌。
2005年6月,奉化市城管局要求“海王星”繳納每座廣告塔每年8000元的費用,從第二年起,繳費額再逐年增加,若不繳,將作為違法廣告強行拆除。為了商譽,海王星公司無奈繳納了4座T形廣告的3.2萬元的費用。
政府強行管理于法無據
奉化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戶外廣告設置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延伸,和土地使用權一樣屬于公共資源。政府對空間領域這一公共資源,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合理配置,是讓公共資源發揮應有的公共作用。
但有關的物權法專家指出,空間資源有公共與非公共之分。公共的空間資源由政府代表公眾進行管理無可非議;非公共資源也由政府強行管理,則屬以公權力侵犯私權利,且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