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伊始: 哪些“新法”走近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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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2006年,我們國家又一批新法律開始施行、我們青島也有一批新的地方性法規開始生效。在此擷取已于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與人們生活和企業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部分新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 個稅起征點提至1600元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標準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結合該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還聯合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個人工資、薪金的內容,并強調各地一律按照統一的1600元標準扣除。可以說,該法的實施,最終受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月工資低于1600元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越低、減負越多,收入越高者,則將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
《公司法》(修訂):
一人公司正式“面世”
從該法修訂內容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雙雙降低,其中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10萬元降至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股東直接訴權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規定;增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責任的規定等。由此,該法的一大突出特點,便在于鼓勵中小投資,增強對中小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保護。
《證券法》(修訂):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該法主要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五個問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入市。其中,對完善交易制度、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增加了詳細而明確的條款。如擴大了證券法調整范圍,即包括所有證券、也包括證券的衍生品種;規定了證券交易品種是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品種進行的交易方式;取消了當日買入證券、不得在當日賣出的規定;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發行證券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證券的糾錯機制,并規定了保薦人與發行人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公務員法》:
對公職人員管理監督更規范
該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干部人事管理進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階段。該法體現出:把好公務員“進出口”,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實行分類管理,提高公務員隊伍效能;實行責權對等,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監督,推進公務員廉政建設。其中,該法明確了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應引咎辭職的規定,對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還規定公務員不得“賺外快”,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可再生能源法》:
引導企業尋找新的替代能源
我國是一個能源儲量和消耗大國。根據該法,國家將可再生能源(指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石化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安排資金支持相關科技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由此進一步引導和激勵各類經濟主體積極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中來,提高企業尋找新的替代能源的積極性,以有效加快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環保事業的推進。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拆遷更與城市發展相適應
拆遷補償按“市場價”,是該《條例》的突出特點,其中規定,拆遷住宅房屋,以就地房屋補償作為補償的基準,對被拆遷人補償房屋的原面積并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同時,對住房困難戶設定了最低保障:原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先補足到25平方米,然后再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原面積加10平方米改善面積以后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的,《條例》規定以“拆遷區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作為結算補償金的依據,這一價格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選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使拆遷過程更透明,也是《條例》的一大特點,其中規定:政府編制的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在擬拆遷區域公示規劃方案等,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拆遷工作流程、補償方案等。《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規范房地產經營行為
該《條例》提高了房地產業準入“門檻”,進一步明確了開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條件,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提高到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還明確規定,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時,必須優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危舊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拆遷補償用房的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應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冊,包括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并按照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以維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破解物業管理難題
該《條例》針對實踐中業主大會啟動難的問題,作出規定:對具備條件的物業,建設單位有書面報告義務,同時業主也可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書面報告或者要求之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針對前期物業管理易產生糾紛的問題,其中規定:除特殊情況以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可以說,該《條例》旨在更大程度地避免物業管理糾紛,并讓業主在小區事務中更大程度地做主。
《青島市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實現水資源有償使用
該《辦法》旨在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其中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在河流(含水庫、塘壩)或地下取水等,除家庭生活直接取水、農業灌溉取水等情形,單位和個人須按照規定繳納水資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