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日前施行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指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
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 這是記者從10日召開的全國法律援助處長(主任)會上了解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下發的這個規定,犯罪嫌疑人,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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