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對即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進行解釋。《規定》首次從法律上確立了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明確了政府、社會、勞動者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規定》還首次將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體系、公共就
業服務、職業培訓、公共實訓基地免費開放、開業扶持、就業困難人員托底等促進就業的重大政策措施上升為立法規范,首次明確了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職業培訓等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事項,首次將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的扶持和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這一體系中,政府是責任主體。《規定》中明確:一是政府應當將增加就業崗位、控制失業人數納入經 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 在宏觀決策時,充分考慮就業因素,預先評估對就業造成的影響;二是將促進就業工作列為政績考核的內容;三是政府要在稅費減免、財政經費上加大對促進就業的投入;四是要求政府通過建立促進就業領導小組,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進就業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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