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 2006-01-02 14:46:12
新華社電 記者從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獲悉,負責全國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管理的國防科工委決定,對迄今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2006年一律不予安排生產計劃。 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2005年1月前,危險品生產企業均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 至今仍有少數企業存在安全生產基礎設施不達標、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等問題。
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2005年1月前,危險品生產企業均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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