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居住的房屋是由父親生前承租的,我一家三口的戶口都在里面,父親去世后,承租人變更到同我父親在同一單位工作的弟弟名下,現在弟弟背著我將該房買下,而我沒有任何房屋,請問我該怎么辦?李先生 答:根據《青島市公有住房出售暫行辦法》的第五條規定:“有租賃關系
的公有住房,只售給已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或與其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同住人。購房人申請購房時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同住人意見書。”據此,你弟弟以承租人名義將你居住的公房買下,應征得你的書面同意,并辦理公證。你弟弟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你居住的房屋買下,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此,你可以依法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你弟弟的房產證,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曜 房地產專業所 山東北極之星律師事務所 本欄目法律顧問地址:高雄路18號海洋大廈6層電話:858744228588706285886810E-mail:polaris@public.qd.sd.cnhttp://www.pol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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