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修訂背景:1998年我市制定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隨著2003年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和物業管理市場的不斷發展,物業管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我市決定重新修訂《條例》。
前期物業公開選聘
前期
物業管理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環節。新修訂的《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除特殊情況以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此外,《條例》規定,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記者
閔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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